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02民初2506号
原告:福建省瑞宏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8562174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沃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被告:福建朝日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38041650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世锦,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福建省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75397576W。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省瑞宏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宏公司)与被告**、被告福建朝日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2018年6月14日,瑞宏公司以变更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瑞宏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瑞宏经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31元,减半收取计14865.5元,由福建省瑞宏经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黄艳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