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终1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金源大厦**401。
法定代表人:陈碧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祥,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日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快按科技园区儒江东路**
法定代表人:翁希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宏,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雅莉,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福建省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日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初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嘉泰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原审已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造价鉴定、工程质量鉴定。虽原审委托的福建天泽司法鉴定所对嘉泰公司已完成工程的工程质量鉴定结论为“案涉工程已完成工程量的部分构件施工质量存在质量缺陷”,但明确这些质量缺陷是可以修复的,质量缺陷并非工程不合格。原审未对工程修复费用进行评估,径行驳回嘉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初74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林 源
审判员 蔡毅明
审判员 林文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