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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朝日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105执44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琅岐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朝日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嘉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朝日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马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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