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1民初1610号
原告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茅新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343307418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亿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登高溪畔路22号外经大楼四楼401,统一社会信代码91350800561680755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亿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其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亿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亿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