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1民初1610号之一
申请人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茅新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343307418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福建亿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登高溪畔路22号外经大楼四楼401,统一社会信代码91350800561680755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福建亿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赣0721财保3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亿佳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存款6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账号:35×××39;户名:福建亿佳建设有限公司),冻结期限一年。2020年7月20日,申请人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亿佳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存款6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账号:35×××39;户名:福建亿佳建设有限公司)的冻结;
诉前财产保全费620元,由申请人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