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721财保37号
申请人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茅新大道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343307418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福建亿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南城登高溪畔路22号外经大楼四楼401,统一社会信代码91350800561680755T。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福建亿佳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6万元的存款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赣州敬烨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亿佳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支行存款6万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账号:35×××39;户名:福建亿佳建设有限公司),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