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亿佳建设有限公司

福建亿佳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泰成针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汀民初字第516号
原告福建亿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长汀县大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泰成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亿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泰成针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涉诉标的额为683529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原告起诉的诉讼标的为160余万元,未超出上述案件管辖标准,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福建省泰成针纺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承球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付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