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岩民终字第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泰成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亿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福建亿佳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泰成针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长汀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汀民初字第516号民事裁定,福建省泰成针纺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涉及的标的额为6835295元,长汀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案件移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上且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福建亿佳建设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的金额为160余万元,即本案诉讼标的额为160余万元,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志炜
审判员童寿华
审判员邹丽婷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江静鹤(代)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