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台子乡格隆兴达采石场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青0223民初1765号
原告(反诉被告)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台子乡格隆兴达采石场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2019)青0223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至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认定事实不清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1年5月6日重新立案。原告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台子乡格隆兴达采石场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反诉原告台子乡格隆兴达采石场提出撤诉申请是在判决宣判前自愿提出的,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反诉原告台子乡格隆兴达采石场撤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4422元,减半收取7211元,由原告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39381元,减半收取19690.5元,由反诉原告台子乡格隆兴达采石场负担。
审判长 郑俊贤 审判员 刘宗连 审判员 刘忠山
法官助理 严福财 书记员 王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