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新绛县鸿坤建材经销部、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25民初44号 原告:新绛县鸿坤建材经销部,住所地:新绛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825MAOLF2TKIU。 经营者:***,女。 被告: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安定西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6710508327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 被告:***,男。 原告新绛县鸿坤建材经销部与被告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新绛县鸿坤建材经销部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绛县鸿坤建材经销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绛县鸿坤建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