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25民初44号
原告:新绛县鸿坤建材经销部,住所地:新绛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825MAOLF2TKIU。
经营者:***,女。
被告: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安定西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126710508327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
被告:***,男。
原告新绛县鸿坤建材经销部与被告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新绛县鸿坤建材经销部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绛县鸿坤建材经销部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绛县鸿坤建材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4280元,减半收取2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