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3民初2184号 原告: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安定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综合部部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96年10月24日出生,住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 第三人:互助县丽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安定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互助县丽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因被告***与第三人互助县丽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达成工商补偿协议书,由第三人互助县丽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被告***赔偿工伤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故原告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古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