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223民初644号
原告:***,男,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互助县红崖子沟乡下寨村后庄15号,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福,青海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安定西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柳金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占禄,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互助县威远镇东和路10号,该公司秘书。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祁连县八宝镇南街32号,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会军,青海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南川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朱国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映,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大街64号4栋2单元231室,该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四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4元,减半收取13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占菊
审判员郑俊贤
审判员赵玉贤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王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