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23民初1828号
原告: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威远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青海东方华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大通县北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海东方华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青海威远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