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佑隆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沈阳天佑隆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403民初233号
原告郭景东,男,1960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委托代理人赵文波,抚顺市东洲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吴胜地,抚顺市东洲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沈阳天佑隆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志,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郭景东诉被告沈阳天佑隆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1日向原告郭景东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郭景东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郭景东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18.62元,减半收取计209.31元。
审 判 长  代秋杰
审 判 员  孙国华
人民陪审员  卢春田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