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佑隆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天佑隆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现代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民申47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沈阳天佑隆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路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现代爆破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红专路128号5号楼4**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沈阳天利房屋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沈阳天佑隆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佑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现代爆破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沈阳天利房屋拆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1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佑隆公司申请再审称:我公司对涉案工程从不知情,也未参与,更未与被申请人签订过任何合同,从来没有在任何涉案文件上加盖过公章,也没有委托过代理律师参与诉讼。再审申请人通过调取原一、二审卷宗也确认了案件中所有“沈阳天佑隆房屋拆除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均系假章,包括合同、委托代理手续等全部文件,该案是他人伪造我公司印章所制造的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一)(三)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就再审申请人的公章被他人伪造盗用,再审申请人已向公安机关申请立案,2018年6月19日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文件上的公章及印章与再审申请人提供的备案公章及印章进行了鉴定,2018年7月23日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证实涉案文件的公章及印章与备案公章及印章不一致。该案是否为假案,应通过再审查清。 综上,天佑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   少   方 审判员 ***审判员席**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