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港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4382号
原告:上***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葛朝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心德,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鸣,上海创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港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屠煜祥。
被告:***,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被告:屠云林,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上***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港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屠云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上***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金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顾凯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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