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3221财保418号
申请人:新疆三合众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布扎克乡建筑用砂矿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221MA77UY7XM。
法定代表人:尹金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遥,女,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鹏桢,男,新疆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663630249T。
法定代表人:姬非,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新疆三合众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限额11437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新疆三合众辉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单号:1233806390144103677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三合众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
人新疆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限额11437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新疆三合众辉建材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限额114374元,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11月18日至2022年11月17日)。
案件申请费1091.87元,由申请人新疆三合众辉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艾比拜·买提喀斯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祖力皮耶·穆太力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