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宏天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新疆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2民初298号
原告:新疆宏天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卡子湾东华南路67巷16号。
法定代表人:蒋宏伟,新疆宏天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玉芳,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姬非,新疆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昊玄,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宏天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新疆宏天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宏天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疆宏天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雅 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艾孜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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