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3民初1922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
被告:新疆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28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姬非,职业不详。
原告**与被告新疆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2021年8月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吕 显 艳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地里努尔尔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