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民初5855号
原告:新疆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姬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洋,上海兰迪(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举,新疆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新疆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申请将本案标的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69.6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5,984.82元,扣减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余款11,944.64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新疆德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王朴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