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永安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吐鲁番市中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永安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2101民初875号
原告:吐鲁番市中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吐鲁番市高昌区交河物流港新丝路南侧、沙枣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新疆永安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村工业园南二路一东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监理。
原告吐鲁番市中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永安帝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因原告吐鲁番市中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不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吐鲁番市中创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