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104民初5402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被告: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710462680B,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130号**4号楼11B层1112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履行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0元,减半收取计4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潘 婷
书 记 员 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