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22民初2512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西宁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湟水环境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生态环境局,住所西宁市城西区。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宁湟水环境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23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85.19元,减半收取计6492.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马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