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0122民初2512号之一
原告:***,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西宁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湟水环境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企业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生态环境局,住所西宁市城西区。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树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湟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西宁湟水环境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23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85.19元,减半收取计6492.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马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