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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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青2821执283号
***、***、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青282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044457.62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2845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到位人民币696570.62元(其中本金683725.62元、执行费12845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360732元。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2)青2821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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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