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民申8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曾用名未显章),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德县。
一审被告: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昆仑中路102号电信实业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青海首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25民终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娟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微
书 记 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