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07民初1383号之二
原告:***,男,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旋,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C楼404-H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4961851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原告***诉被告芜湖天成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41元,减半收取计982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48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苗苗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