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3民初163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训民,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阳光,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芜湖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49618513。
法定代表人:潘文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昭俊,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荣,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原告***诉被告芜湖天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芜湖天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20元,全部退回。
审判员 李红枫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窦凯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