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华通路桥集团太原建业有限公司等与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民终768号
上诉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华通路桥集团太原建业有限公司、山西大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原审被告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并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华通路桥集团太原建业有限公司、山西大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华通路桥集团太原建业有限公司、山西大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协商处理纠纷,为避免矛盾激化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华通路桥集团太原建业有限公司、山西大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99389元,减半收取149694.5元,由上诉人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华通路桥集团太原建业有限公司、山西大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菊萍 审判员 杨如珍 审判员 范丽娜
书记员 张 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