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0311民初423号
原告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平定县巨城镇巨盛煤场、山西大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不属于本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阳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继华
人民陪审员 张小风
人民陪审员 赵建伟
书 记 员 王晓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