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3民初48号
原告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阳泉市。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告平定县巨城镇巨盛煤场,住所地平定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西大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
法定代表人方怀选,经理。
原告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告平定县巨城镇巨盛煤场、山西大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647元减半收取107823.5元,由原告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