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西远鑫电力化工有限公司、山西大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311民初618号
原告: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泉中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单位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山西远鑫电力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平定巨城龙庄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大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城区南大西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方怀选。
被告:***,男,汉族。
原告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山西远鑫电力化工有限公司、山西大合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025元,减半收取计76012.5元,由原告阳泉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