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兴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江花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兴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05民初1630号
原告:宁波江花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5603613-8),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兴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61459799U),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江花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兴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江花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江花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江花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兴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80元,由原告宁波江花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一六年六月十七无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