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兴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兴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仑执民字第3049号
申请执行人***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
法定代表人林韩息。
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北仑区。
法定代表人王才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304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敏
审判员虞文君
审判员*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