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华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

***与江苏悦华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622民初416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住古浪县。
被告:江苏悦华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先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0年6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诉被告江苏悦华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发现,原告***在起诉状列写的被告江苏悦华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不明确,经本院告知原告***补正,原告***仍不能确定被告江苏悦华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致使本院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