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华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4-11-26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亭催字第0064号
申请人江苏悦华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康乐路13号书香名邸小区2幢4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悦华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8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江苏悦华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银行盐城开发支行于2014年7月28日签发的一份银行无效,号码为,金额为20000元。
二、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江苏悦华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有权向江苏银行盐城开发支行请求支付上述款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14)亭催字第0064号
2014年8月6日本院受理了江苏悦华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称其遗失银行汇票一份,号码为,付款人为江苏悦华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滁州市东源电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本院于2014年8月6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亭催字第0064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江苏悦华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