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3执恢10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江苏悦华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悦华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都龙民初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江苏悦华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9150元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权、股权、基金份额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