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华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悦华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622民初1209号
原告:***,男,1979年12月17日生,住古浪县。
被告:江苏悦华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盐城太极大厦。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悦华高空建筑防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邮寄送达被退回,我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