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7执5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城关镇南门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215630958T。
法定代表人田茂福,总经理。
被执行人**县可乐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贵州省**县可乐彝族苗族乡大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80096707210。
法定代表人刘平,乡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7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县可乐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县可乐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在贵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乐支行的账户283401090120**********存款74064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
书记员 田宗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