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执10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县城关镇南门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215630958T。
被执行人:**县水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8429880282B,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
法定代表人:松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县水务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县水务局在中国农业银行2386300104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121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