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

赫章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赫章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1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7执10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县城关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县城关镇南门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215630958T。

被执行人:**县水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8429880282B,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

法定代表人:松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县水务局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县水务局在中国农业银行23863001040*****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1218.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