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

威宁县聚源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民初9006号
原告:威宁县聚源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威宁县五里岗街道白岩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6MA6DLFWF1F。
法定代表人:程宗辉,系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代理人:徐仁凯、管霖,贵州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县双河镇。
法定代表人:田茂福,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215630958T。
本院在审理威宁县聚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尚需收集证据为由,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宁县聚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9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赵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璨
书 记 员 管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