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民终5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康,贵州屋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赫章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城关镇南门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7215630958T。
法定代表人田茂福,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赫章县教育科技局,住所地贵州省赫章县双河街道和平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8009670035M。
法定代表人王琳,该局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赫章县城关镇建筑工程公司、原审第三人赫章县教育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7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康、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7民初22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48.00元,由上诉人***自行至本院退回。
审判长 张 晶
审判员 黄塑希
审判员 唐 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曹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