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剑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明汇门窗有限公司与某某贵州剑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2766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明汇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剑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明汇门窗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贵州剑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明汇门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6元,减半收取473元,由原告重庆明汇门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旻昊
法官助理 陈 睿 书 记 员 黄宗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