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302民初4105号之一
原告贵州汇天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剑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史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贵州汇天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汇天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汇天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30.00元,由原告贵州汇天诚安全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殷俊
法官助理 冯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