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02民初10125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30日生,湖南省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烨,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剑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厦门路明日新苑A栋3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剑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另由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525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沈妍
书记员钱禧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