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523民初312号
原告:**刚,男,汉族,1948年6月18日生,湖南常德,户籍地为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贵州省金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1964年1月25日生,湖南省鼎城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金沙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为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城关镇一中路醋厂小区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2155516006。联系电话:。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金沙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祁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