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金沙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民终4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沙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鼓场街道一中路醋厂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21555160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彝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现住贵州省金沙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沙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3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3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张伟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