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民终4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沙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鼓场街道一中路醋厂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21555160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彝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现住贵州省金沙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金沙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3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3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2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张伟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