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金沙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穆仕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5民终58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沙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一中路醋厂小区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21555160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青,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穆仕均,男,197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綦江县人,住重庆市綦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彝族,1966年4月28日出生,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阳市南明区。
原审被告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永丰街道办解放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14322677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锐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沙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黔西南州鸿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3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宏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青,被上诉人**均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被告鸿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3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金沙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450.00元,由金沙县宏大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至本院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唐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