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阳新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222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阳新县华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中华,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阳新民二初字第00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湖北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湖北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新支行的账户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