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202执异50号
异议人(案外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兴国镇金三角C6栋,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46264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金虹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交通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8410824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工业园区(阳新大道旁)富川大酒店1号主楼幢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559745740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金虹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恢复执行,异议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0202执385号执行裁定书查明的湖***置业有限公司有房产可供执行,与客观事实不符,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查封的东方星城14号楼402室、503室、602室、15号楼402室、403室、502室、503室、2102室、2103室、2204室共10套房屋系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建设,而湖***置业有限公司下欠*****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7亿工程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且被查封的10套房屋已抵偿给异议人,湖***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10套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请求解除对上述10套房产的查封,并解除超标的查封的5套房产的查封。
本院查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2022年4月20日,本院作出(2022)鄂0202执38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东方××号楼××室××室××室××号楼××室××室××室××室××室××室××室××房屋。2022年4月28日,本院组织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金虹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置业有限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2022年9月9日,本院作出(2022)鄂0202执恢252号迁出公告。异议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了以商住房抵付工程款协议书、建筑施工承包工程协议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异议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与湖***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以商住房抵付工程款协议书中涉及的被本案查封房屋有7套,包含14号楼402室、503室、602室、15号楼402室、403室、502室、503室,协议书的签订时间为2022年1月5日,但截止至2022年4月20日,异议人仍未办理过户手续,作为开发商的湖***置业有限公司也没有为协议书中约定抵债的房屋办理网签备案登记,故无任何公示信息可以表明该七套房屋已属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异议人的权利长期处于无保障状态,双方交易行为不符市场交易习惯。其次,本院在2022年4月20日查封了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房屋后,在2022年4月28日就已组织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协商,并告知了查封事宜,但被执行人湖***置业有限公司并未提及本院查封的房产以抵偿给他人。而在本院恢复执行并于2022年9月张贴公告后,异议人方才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人作为被查封房屋的实际所有人,长期怠于向本院主张权利,也有违常理。基于以上事实,本院可以合理怀疑异议人提供的以商住房抵付工程款协议书的真实性,故对异议人主张其为实际所有权人不予采信。异议人作为涉案房屋的建设工程施工方,可以主张房屋变价后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但不足以排除执行。另异议人作为案外人,也无权对本院查封物是否超出案件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综上,本院对异议人的主张均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董 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何 蕾
二0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 瑾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