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东贝机电集团太阳能有限公司

黄石东贝机电集团太阳能有限公司与南京聚星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执字第00031—2号
申请执行人黄石东贝机电集团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武黄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京聚星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吉印大道31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2014)***执字第00031—1号冻结、扣留、查封被执行人南京聚星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1058033.69元财产的执行裁定,现因申请执行人黄石东贝机电集团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聚星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黄石东贝机电集团太阳能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提交解封查封被执行人南京聚星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南京聚星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吉印大道3191号1、2幢(产权证号:JN00103743、JN00103741)建筑面积为7364.73㎡、3198.01㎡的房屋轮候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南京聚星机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吉印大道3191号(地籍号:21206152009)面积为44004.8㎡、土地证号:宁江200912456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轮候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熊曙光
审判员:*剑
代理审判员:孔扬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